(2016)吉0203民初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许延利与苏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延利,苏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539-1号原告:许延利,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春雁,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英姿,女,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苏雷,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佐丽梅,吉林正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尚玉,吉林正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延利诉被告苏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延利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延利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延利承担。审 判 长 于秋生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人民陪审员 李 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