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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与南充金天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南充金天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天宝路。被执行人南充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被执行人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充县晋城镇。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与南充金天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西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南充金天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