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颖、袁桂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袁桂仲,曾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袁桂仲,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曾春艳,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桂仲、曾春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桂仲、曾春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桂仲、曾春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3661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利息暂计到2017年6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