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兰溪市金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金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金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姜军(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5的存款人民币155027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