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703号原告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坡口C区五巷七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BUN0F。法定代表人熊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玲,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芳,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草围一路草围第二工业区伟信达工业园F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L7Q9E。法定代表人杜兵。原告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久德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8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胜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