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段金堂、张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堂,张英荣,王俊焕,张英博,刘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200号申请人:段金堂,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张英荣,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王俊焕,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张英博,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刘春国,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段金堂与被告张英荣、王俊焕、张英博、刘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金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英荣名下××小区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段振波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宝马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英荣名下××小区第××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