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孙建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孙建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881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阿尔卡迪亚新儒苑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9817140H。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建振,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孙建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