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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丁玉鹏与被告金昌恒源利通建筑劳务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耀中、王光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鹏,金昌恒源利通建筑劳务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耀中,王光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544号原告:丁玉鹏,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5日,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鑫元,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日,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仓平,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恒源利通建筑劳务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南京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33220544-0。法定代表人:王光连,职务经理。被告:张耀中,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0日,住本区。被告:王光连(曾用名王靖淇),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8日,住本区。原告丁玉鹏与被告金昌恒源利通建筑劳务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耀中、王光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丁玉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