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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森、刘娟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森,刘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988号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奇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春森。被告:刘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森,系刘娟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森、刘娟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春森、刘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森、刘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