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森、刘娟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森,刘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988号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奇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春森。被告:刘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森,系刘娟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森、刘娟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春森、刘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森、刘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眉山市红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