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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翠平与栾川县建邦担保有限公司、常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翠平,栾川县建邦担保有限公司,常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贾翠平,女,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栾川县建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9733208-X。法定代表人常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康龙,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申请执行人贾翠平与栾川县建邦担保有限公司、常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翠平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贾翠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