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茜、赵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茜,赵庆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657号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媛媛,女,该行阎店楼支行信贷主管。被告:王茜,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赵庆德,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茜、赵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