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志刚、姜辉、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会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刚,姜辉,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会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397号原告: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子县丹朱镇集贸市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刚,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姜辉,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紫裕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张会忠,任董事长职务。被告:张会忠,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志刚、姜辉、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会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672元,减半收取计37836元,由原告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师丽芳人民陪审员 白小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