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伟与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621号原告郑伟,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程佳,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李娅红、赵芳,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白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