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芸婕与汪雁鹏、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1988年3月8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禄劝县崇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22430-X。法定代表人:汪开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借款本金992,000元及利息59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96元,合计1,593,09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汪某某、禄劝茂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