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建平、朱慧东、杨建祥收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平,朱慧东,杨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586号被执行人吴建平。被执行人朱慧东。被执行人杨建祥。郴州亿兴钢铁有限公司与吴建平、朱慧东、杨建祥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资刑初字第1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建平、朱慧东、杨建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郴州亿兴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建平、朱慧东、杨建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郴州亿兴钢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平、朱慧东、杨建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郴州亿兴钢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