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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席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6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97号。负责人:李红,该行副行长。被申请人:席岗建,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申请人:范松芹,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申请人: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关林南寨村。法定代表人:席岗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2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