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席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6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97号。负责人:李红,该行副行长。被申请人:席岗建,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申请人:范松芹,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申请人: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关林南寨村。法定代表人:席岗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2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岗建、范松芹、洛阳市博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