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金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男,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三环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三环食品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大三环食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沈 力书 记 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