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玮与陈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玮,陈建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196号原告:赵玮,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陈建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玮与被告陈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玮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玮负担。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