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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旺九、韩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旺九,韩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85号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衍军,住伊宁市。被告:马旺九,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韩小强,住新疆尼勒克县。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旺九、韩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伊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月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伊犁宏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