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978号被执行人李程,男,汉族。关于被执行人李程罚金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于2017年5月10日依职权移送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罚金30000元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洪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