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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978号被执行人李程,男,汉族。关于被执行人李程罚金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于2017年5月10日依职权移送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罚金30000元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洪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