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乐才与沈阳佳熙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乐才,沈阳佳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周乐才,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佳熙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佳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号北裙*层***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宇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乐才与被执行人沈阳佳熙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乐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2执15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