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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盛玉梅与黄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玉梅,黄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盛玉梅,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执行人:黄盛,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玉梅执行被执行人黄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盛玉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1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安林审判员  陆文军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崧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