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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易小明、聂堂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明,聂堂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易小明,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执行人:聂堂进,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易小明与聂堂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堂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堂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2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乐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