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8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33号之三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8920.7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