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仔与张涛、张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仔,张涛,张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272号原告:何仔,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发、杨金文,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明,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何仔与被告张涛、张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何仔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何仔负担。审判员 陈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