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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权旺与徐荣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权旺,徐荣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862号原告:郑权旺,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任求学,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芬,女,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85423U。负责人:唐德文。委托代理人:何剑萍,女,汉族,住广西藤县,系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权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权旺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换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