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仁凤、许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仁凤,许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仁凤,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星林,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本院在执行金仁凤与许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续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星林所有的位于迎江区大发宜景城x期x幢x单元xxxx室房产。现因申请人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星林所有的位于迎江区大发宜景城x期x幢x单元x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