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昌全与周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全,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川1725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昌全,男,生于1969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被执行人:周东,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01040010。 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周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昌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周东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昌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周东出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