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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3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原告一直讨要,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在原告不停要借款的情况下,针对该笔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确认书(即债权确认书),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及从新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签订确认书后,以各种借口不还借款。故成此讼。经审查,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某基本信息是“王某某,男,身份证号。”本院核实后,发现原告所诉的被告王某某身份证号不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新的相关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