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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1610号原告:邱某1,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邱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邱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负担邱某2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0年8月相识恋爱,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邱某2,××××年××月××日补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坚决要求离婚。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8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邱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并从2016年1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渐趋紧张,并分居生活。但双方分居尚未满两年,不符合视为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邱某1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邱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