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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荣荣与李庆洲、李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荣,李庆洲,李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837号原告:王荣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被告:李庆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被告:李庆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原告王荣荣与被告李庆洲、李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荣撤诉。诉讼费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