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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甄向前与乔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向前,乔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1208号原告甄向前,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乔维,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列原告甄向前(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乔维(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其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并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予以证明,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借款应当偿还,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甄向前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乔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房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