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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86号反诉人: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罗琳云,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骏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中,被告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给反诉人移交竣工总平方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要的其他资料,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D栋消防通道59号车位款,被反诉人折价赔偿反诉人A3栋车库建筑面积300.88平方米差价款,被反诉人对上城丽景外墻、室内、阳台、渗水、主、次卧、餐厅、厕所、屋顶墻体开裂等质量缺陷修理、重作、更换至合格为止,被反诉人补足或赔偿反诉人不足停车位,被反诉人退还业主土地交易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开发建设“上城丽景”一期工程已经结束,房屋移交后,发现房屋外墙、室内、阳台渗水严重,主、次卧、餐厅、厕所、屋顶等墙体开裂,房屋质量缺陷高达308处,2014年至今业主不断上访、信访维权,维权没有结果,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上城丽景前期物业公司四川省宏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平昌县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数次发函给被反诉人要求解决质量缺陷,2017年1月8日、10日被反诉人还同业主去现场贴牌拍照登记,但还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拒不解决。被反诉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将D栋消防通道改作私家车位059号非法出售,余下7个消防通道改成7个租赁车位。A3栋车库建筑面积459.99平方米已分摊给业主,实际面积仅158.91平方米,尚差300.88平方米下落不明不知去向。上城丽景-期地下车库总面积124567.22平方米(不包括C、G、F、H栋及幼儿园面积),按规定公共建筑楼15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计算,应留足830个停车位,目前尚差569个。反诉人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被反诉人至今不向反诉人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数次协商无果,被反诉人之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反诉人合法权益,望判若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解决原、被告诉争上城丽景地下车库所有权,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反诉与本诉不是相同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无法合并审理,故其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其反诉不予受理,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可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上城丽景业主委员会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胡 华审判员 李大凯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