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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利、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利,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利,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庆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肖利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肖利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起,工作地点就在武汉市,一直未签订过变更工作地点的协议书,亦未发生过实际的变化。被上诉人在收到仲裁委的补正裁定书前便到法院起诉,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应当以方便劳动者为原则,上诉人没有经济能力,异地诉讼会加重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