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49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红伟。地址:蒙城县被告:马丽,女,1971年9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丽的起诉。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