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二坤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1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坤,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坤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二坤于2017年3月30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信息科技大学北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带至亚运村派出所解决问题时,不配合民警岳某,并将民警岳某颈部抓伤,造成其颈部受伤,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107)临床(朝)鉴字第0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属轻微伤。后被告人王二坤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二坤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二坤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王二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二坤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二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