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洋、胡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洋,胡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柯洋,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胡永发,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柯洋与被执行人胡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权利人柯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胡永发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永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胡永发及其家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胡永发与他人合伙以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江南世家”项目到处筹集资金,无力偿还。已在本院涉执案件6件,执行标的额达600万元(不含利息)。通过网络系统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胡永发及其配偶,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其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轻工机械厂小区2栋2单元202室因欠债已抵偿他人,备案在胡永发与其子胡伟华名下位于江夏区齐心村“理想时代”1幢3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为:夏××号)因他案已被本院以(2016)鄂0115执2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除此外,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永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胡永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