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1034号原告:张某,男,2002年2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五家渠市102团。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孙仪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弥博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