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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间某与张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间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511号原告:间某,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原告之子),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200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第十八中学,住太原市。被告:张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间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间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间某负担。审判员  任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