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间某与张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间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511号原告:间某,女,193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原告之子),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200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第十八中学,住太原市。被告:张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间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间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间某负担。审判员 任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