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希高与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高,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51号原告徐希高,男,196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相如斌,该镇镇长。应诉负责人吕兰兰,该镇宣传委员、统战委员。委托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希高诉被告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希高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希高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希高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希高负担。审判员 施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