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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龙辉、方健增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王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辉,方健增,周堂堂,王洪,方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4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龙辉,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方健增,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金慷君、杨文娟,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堂堂,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洪,曾用名王小洪,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绥阳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明银,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鄱阳县。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义检刑变诉[2017]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谭龙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方健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堂堂、方明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龙辉、被告人方健增及其辩护人金慷君和杨文娟,被告人周堂堂、王洪、方明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谭龙辉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办证刻章的广告,并联系上家“文某”(身份不明)制作假章、假证,从中牟利。2016年4月初,被告人方健增为处理交通违章的需要,与被告人谭龙辉谈好以每本100元的价格伪造多本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告人谭龙辉以每本30元的价格让“文某”伪造后,再卖给被告人方健增。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龙辉处扣押印有“办证刻章”等字样的模具一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49元,从被告人方健增处扣押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四十本。经鉴定,其中三十九本从业资格证系伪造。2.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堂堂因食品加工生意的需要,与被告人谭龙辉谈好以每本120元的价格伪造五本健康证明,被告人周堂堂向被告人谭龙辉预付了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谭龙辉以每本40元的价格让“文某”伪造了五本健康证明,并邮寄给被告人周堂堂。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堂堂处查获五本盖有“义乌市北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印章的健康证明。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3.2016年9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洪因其妻子潘某和老乡王某不想缴纳社保费用,让被告人谭龙辉伪造已缴纳社保的证明。被告人谭龙辉在让“文某”刻制了“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的印章后,被告人王洪又让被告人谭龙辉改为伪造两份村委会的证明,后被告人王洪支付给被告人谭龙辉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谭龙辉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让“文斌”将伪造了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印章一枚、庙湾村村委会印章一枚、龙源村村委会印章一枚、庙湾村村委会证明一张和龙源村村委会证明一张邮寄给被告人王洪。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洪处查获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印章一枚、庙湾村村委会印章一枚、庙湾村村委会证明一张和龙源村村委会证明一张,经鉴定上述印章及证明均系伪造。4.2016年9月底,被告人方明银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骗取医疗保险,与被告人谭龙辉谈好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一张义乌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后被告人谭龙辉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让“文某”伪造了出院记录,并邮寄给被告人方明银,被告人方明银支付了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谭龙辉。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明银处查获盖有“义乌市中心医院医疗专用章”的出院记录二张,经鉴定,出院记录上的印章系伪造。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方健增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抓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龚某(已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龙辉、方健增、周堂堂、王洪、方明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潘某、王某、方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逮捕证,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谭龙辉、方健增、周堂堂、王洪、方明银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龙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同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方健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堂堂、方明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龙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构成情节严重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其余指控均依法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谭龙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健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龙辉、方健增、周堂堂、方明银、王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健增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龙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健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堂堂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方明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办证刻章”字样模具一个,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十九本、健康证明五本、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印章一枚、庙湾村村委会印章一枚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谭龙辉违法所得人民币64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谭龙辉违法所得人民币39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