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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盛宏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丰玉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市盛宏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丰玉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38号申请人:烟台市盛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纬五路25号。法定代表人:于风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烟台市丰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山后村。法定代表人:于平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烟台市盛宏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丰玉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烟台市丰玉工业有限公司欠当事人烟台市盛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7974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烟台市盛宏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丰玉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4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