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清平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平,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陈涛,张顺华,魏金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375号原告:王清平,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涪陵区。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二区。负责人:王国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荣章,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陈涛,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张顺华,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定区。被告:魏金富,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清平与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王荣章、陈涛、张顺华、魏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花园小区属我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逾期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