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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高伟丰、周彩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高伟丰,周彩凤,绍兴柯桥祥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5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845996073B。主要负责人:董晓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锋、陈妍婷,该支行员工。被告:高伟丰,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周彩凤,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柯桥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56170136W。法定代表人:高建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高伟丰、周彩凤、绍��柯桥祥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6元,财产保全费用2,320元,合计55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