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胜男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115号原告:李胜男,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伟,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李胜男诉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胜男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