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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胜男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115号原告:李胜男,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伟,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李胜男诉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胜男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