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6094宋山坤与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山坤,黄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094号原告:宋山坤,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黄建伟,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山坤与被告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山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