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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6094宋山坤与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山坤,黄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094号原告:宋山坤,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黄建伟,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山坤与被告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山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