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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科、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科,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科,男,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黄潭镇黄潭街1号。法定代表人:徐碧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碧琼,男,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科与被执行人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碧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碧琼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碧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傲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