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谈华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张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谈华宝,张坤,大悟县诚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694388-7。主要负责人:聂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华宝,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声星,大悟县吕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领取诉讼标的款、领取诉讼费返还款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县诚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51044936M。法定代表人:严志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谈华宝、张坤、大悟县诚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2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谈华宝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谈华宝各项损失合计214129.78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三、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负担。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谈华宝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菁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