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陈代玲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玲,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代玲,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仙女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5-X。法定代表人李习中,该公司董事长。陈代玲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9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代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购房款544119元、房屋大修基金4508元、相关税款16494元、以及利息、违约金5441元、受理费9508元、保全费337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查到被执行人有汽车四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对该四辆汽车轮后查封。查到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县XX镇XX道XX号XX幢X-X、X-X号房屋,该房屋未竣工验收,本院对其房屋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544119元、房屋大修基金4508元、相关税款16494元、以及利息、违约金5441元、受理费9508元、保全费3374元。经查,被执行人虽有四辆汽车,但不能处置,有房屋二套,对其进行了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二套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因该房屋未经验收,所以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本合审判员 柯晓兰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