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媛媛与何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媛媛,何永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364号原告:蔡媛媛,女,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向燕、颜昌灿,贵州名城律师(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红,男,遵义市人。原告蔡媛媛与被告何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蔡媛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媛媛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永红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蔡媛媛负担。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